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93號
NTDV,101,司票,393,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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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柯秀純
非訟代理人 黃錦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澤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具狀補正提示日期(按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及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附表到期日或提示日欄填寫未載,本院就利息部分即無從審 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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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