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29號
NTDV,101,司拍,129,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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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錡祐即鄭仲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鄭錡祐即鄭仲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查明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所有權人鄭錡
   是否與本件相對人鄭錡祐即鄭仲智為同一人,如是,請即
   向主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並提出更正登記後之登
   記謄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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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