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錡祐即鄭仲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鄭錡祐即鄭仲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查明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所有權人鄭錡,
是否與本件相對人鄭錡祐即鄭仲智為同一人,如是,請即
向主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並提出更正登記後之登
記謄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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