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9號
NTDM,101,附民,49,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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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9號
附民原告  郭萬金
兼法定理
人     陳萬富
附民被告  谷賢明
      幸有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89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林 雷 安
               法   官 孫 偲 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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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