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78號
NTDM,101,聲,878,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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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峰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 年
12月7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峰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予羈押在案。然因被告 業已認罪,坦承犯行,並無勾串湮滅事證之虞,且被告之前 交保後均如期開庭與執行,家中尚有老小有待照顧,並無逃 亡之可能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643號),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坦承犯行,另依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嫌疑重大, 所犯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 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 101 年11月1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643號卷及本院卷宗可稽,並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㈡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後,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重罪嫌疑仍屬 重大,所犯復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趨吉避凶之人 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規避罪刑之執行,有逃亡之高度可 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是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 1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之犯罪危害社會治 安甚鉅,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 原則之要素後,認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之處分,是 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聲請意旨所述事由,亦未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被告 依法仍應予繼續羈押,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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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