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交簡字,101年度,237號
NTDM,101,埔交簡,237,2012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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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埔交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招源
上列被告因涉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
、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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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