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242號
TYDV,90,除,1242,200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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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右聲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
  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
  七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依同法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雖除權判決之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未有明文規定,然除權判決之聲請既為公示催告程序之一環,則應依特別規
  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元月三十一日
  於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二八巷二九號不慎遺失(被竊),經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九十年催字第七○號裁定准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登載於太平洋
  日報在案,迄今已逾七個月,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報
  紙正本一份為證。經查,系爭支票之公示催告程序係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參諸前開說明,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當亦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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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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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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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貳拾萬捌仟玖佰伍│0000000 │  │
│ │司        │限公司斗六分行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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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