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525號
TNEV,101,南簡,1525,201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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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男  住同上
被   告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銘  住新竹縣湖口鄉○○村○○○街000號4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判費
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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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