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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