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212號
TNEV,101,南簡,1212,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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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蘇雅珍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關文婷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卡卡服飾店
兼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書狀主張被告並無違約情 事,並以證人(本件所涉租賃契約之仲介)為證據方法,此 主張涉及原告請求是否成立之判斷,本院認有再開辯論調查 此部分證據之必要。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上開證人之姓名與通訊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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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