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196號
TNEV,101,南簡,1196,201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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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鄭英男  住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薛文貴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黃瑞明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黃瑞煌  住台南市○○區○○○街00巷0號
      徐陵恭  住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徐明山  住台南市○○區○○○路00號4樓
      楊崑鋒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楊正敏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崑燈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之3
被   告 楊正暉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0巷0號
      徐成泰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黃永智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0號13樓
      徐新福  住屏東縣竹田鄉○○村○○路0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新油  住同上
被   告 黃金枝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黃震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趙李秋雲 住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鄭森木  住台南市○區○○路○段000號
      蕭玉娥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郭徐玉里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周武三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詰紋  住同上
被   告 徐和成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林徐金釵 住屏東縣三地門鄉○○村○○巷00號
      劉徐金姿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
      徐秀桃  住台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2
      徐和竹  住台南市○○區○○00街0巷00號
      徐崧鈞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9七
      徐明輝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徐健傑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徐明振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徐兆宏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黃楊金鳳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黃冠堯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黃冠福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6
      黃美秋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
      薛黃美綢 住高雄市○○區○○路○段00巷00號
      徐黃美秀 住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陳雅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徐銘燦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徐嫺齡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1089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 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 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分割共有物對於 共有物之權利,既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 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不以登記為要件 ,然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 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以共有 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 ,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實務上均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 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 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共有人徐金樹等21人共有坐落台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 所載),其中共有人徐金樹、徐議顯、黃良濱、徐清塗均已 死亡,久未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共有土地無不可分割之事 由,然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為此訴請徐金樹、徐 議顯、黃良濱、徐清塗之繼承人即被告蕭玉娥等(繼承人詳 如附表所載)應分別就渠等繼承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後,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
三、查系爭土地共有人徐清塗之繼承人即被告陳雅玲徐銘燦徐嫻齡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有高雄地方法院雄院高100年司 繼司金字第1438號准予備查之通知在卷可稽。被告陳雅玲徐銘燦徐嫻齡既已拋棄繼承,自無從繼承共有人徐清塗對 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且渠等因非系爭土地之共有權 人,關於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部分,顯非適格之被告,則 原告將渠等列為被告請求就徐清塗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暨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均顯無理由,應



逕予駁回。原告對於被告陳雅玲徐銘燦徐嫻齡起訴請求 部分,既經駁回,則原告對其餘被告等訴請分割系爭土地部 分,因非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欠缺當 事人適格之要件,亦應逕予駁回。又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部分既經駁回,則原告訴請徐金樹、徐議顯、黃良濱之繼承 人即被告蕭玉娥等應分別就渠等繼承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部分,即欠缺保護必要之要件,亦應逕予駁回。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
│土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編號│共有人 │所有權應有部分│繼承人 │備註 │
├──┼──────┼───────┼──────┼───────┤
│ 1 │徐金樹(歿)│300分之6 │郭徐玉里 │ │
│ │ │ │蕭玉娥 │ │
│ │ │ │徐崧鈞 │ │
│ │ │ │徐明輝 │ │
│ │ │ │徐健傑 │ │
│ │ │ │徐明振 │ │
│ │ │ │周武三 │ │
│ │ │ │周詰紋 │ │
├──┼──────┼───────┼──────┼───────┤
│ 2 │徐議顯(歿)│300分之9 │徐和成 │ │
│ │ │ │徐和竹 │ │
│ │ │ │林徐金釵 │ │
│ │ │ │劉徐金姿 │ │
│ │ │ │徐秀桃 │ │
│ │ │ │徐兆宏 │ │




├──┼──────┼───────┼──────┼───────┤
│ 3 │薛文貴 │300分之3 │ │ │
├──┼──────┼───────┼──────┼───────┤
│ 4 │黃瑞明 │300分之2 │ │ │
├──┼──────┼───────┼──────┼───────┤
│ 5 │黃瑞煌 │300分之2 │ │ │
├──┼──────┼───────┼──────┼───────┤
│ 6 │徐陵恭 │ 50分之1 │ │ │
├──┼──────┼───────┼──────┼───────┤
│ 7 │徐明山 │100分之1 │ │ │
├──┼──────┼───────┼──────┼───────┤
│ 8 │黃良濱(歿)│ 50分之3 │黃楊金鳳 │ │
│ │ │ │黃冠堯 │ │
│ │ │ │黃冠福 │ │
│ │ │ │黃美秋 │ │
│ │ │ │薛黃美綢 │ │
│ │ │ │徐黃美秀 │ │
├──┼──────┼───────┼──────┼───────┤
│ 9 │楊崑鋒 │ 48分之1 │ │ │
├──┼──────┼───────┼──────┼───────┤
│ 10 │楊崑燈 │ 48分之1 │ │ │
├──┼──────┼───────┼──────┼───────┤
│ 11 │楊正敏 │ 48分之1 │ │ │
├──┼──────┼───────┼──────┼───────┤
│ 12 │楊正暉 │ 48分之1 │ │ │
├──┼──────┼───────┼──────┼───────┤
│ 13 │徐成泰 │300分之3 │ │ │
├──┼──────┼───────┼──────┼───────┤
│ 14 │徐清塗(歿)│300分之3 │無 │繼承人陳雅玲、│
│ │ │ │ │徐銘燦徐嫻齡│
│ │ │ │ │均拋棄繼承 │
├──┼──────┼───────┼──────┼───────┤
│ 15 │黃永智 │300分之2 │ │ │
├──┼──────┼───────┼──────┼───────┤
│ 16 │徐新福 │300分之12 │ │ │
├──┼──────┼───────┼──────┼───────┤
│ 17 │黃金枝 │300分之66 │ │ │
├──┼──────┼───────┼──────┼───────┤
│ 18 │黃震 │ 50分之1 │ │ │
├──┼──────┼───────┼──────┼───────┤




│ 19 │趙李秋雲 │ 50分之1 │ │ │
├──┼──────┼───────┼──────┼───────┤
│ 20 │鄭森木 │300分之125 │ │ │
├──┼──────┼───────┼──────┼───────┤
│ 21 │鄭英男 │100分之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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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