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瓦斯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1年度,61號
TNEV,101,南小補,61,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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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張長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澧億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 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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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澧億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