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和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佳訓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