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692號
TPBA,101,訴,692,201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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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曲季圭
巴信誠
 隋錫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
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已委任律
師之委任狀,復未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及第98條之2 第1 項
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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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