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劉進福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梅娟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
1 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許麗華」,應更正為「楊得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 用之。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 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許麗華」,係為誤載,應更正為 「楊得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