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173號
TYDV,90,除,1173,200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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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 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鄭正謙簽發之以彰化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金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第NF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鄭正謙簽發,以彰化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金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第NF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七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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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