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簡伊佐
倪鴻溟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丁育羣(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淑瑜
林佳萱
吳典恩(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吳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綉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所有臺北市○○區○○○路○ 段○○○ 巷○ ○○ 號6 樓 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65使字1401號使用執照,核 准用途為集合住宅,其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檢附由建築師 林益鵬簽證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查驗簽證 檢查表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9年8 月9 日北土技字第9931 480 號安全鑑定報告書,向被告申請辦理系爭建物室內裝修 審查合格證明,經被告審核後核發100 年3 月16日100 裝修 (使)第0530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嗣原告簡伊佐以前揭系 爭建物室內裝修過程造成樓下即其所有之同址5 樓建築物平 頂部分裂紋擴大及載重增加,有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之情事 ,不服被告核發之系爭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提起訴願,經遭 駁回。原告簡伊佐與利害關係人即原告倪鴻溟仍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等2 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 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