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043號
TPBA,101,訴,1043,2012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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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鄭永華
        送達代收人 陳榮新
寧街141 巷3 號9 樓之1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王秀玲(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
25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 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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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