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朱景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朱惟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