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508號
TPEV,101,北補,508,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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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朱景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朱惟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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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