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占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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