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1年度,171號
TPEV,101,北簡聲,171,201212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大大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林清汶」,及正確相對人之住居所與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又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於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上記載正確相對 人及其住居所,亦未載明正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居所,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