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103號
TYDV,90,除,1103,200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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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靜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甲○○簽發之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林口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金額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第QF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勝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甲○○簽發,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林口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金額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第QF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六二號公示催告,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刊登台灣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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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