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原 告 漢斯國際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臺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海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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