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02號
原 告 許俸珠
被 告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濤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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