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6422號
TPEV,101,北簡,6422,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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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6422號
原   告 黃國展
被   告 萊思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製作平板電腦軟體,於100 年10月 1 日簽訂ANDRIOD 手機及平板電腦字典功能程序合約書(下 稱系爭合約),約定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簽約 完成日是15個工作天,原告已依約完成軟體供被告前往廠商 億生發表會展示商品,然被告未依約給付尾款125,000 元, 而合約上一小部分未完成的功能是因為被告未提供材料。過 程中,被告要求提前在100 年10月15日發表,得知原告工程 師都在大陸,要求原告去大陸趕工,又突然要增加版面放大 縮小功能,每天接到被告電話,討論製作內容並將測試包發 給被告先做測試,若有問題,就能先溝通修改,原告也都配 合,並要求被告支付日夜加班費用。發表會前原告也已寄發 修改後的安裝包給被告,但之後被告就不理睬了,爰依契約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00 元。二、被告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合約,共計分為七個階段、付款方 式也分為七次,每次付款後按所簽訂合約書第8 條:本軟體 完成交付甲方使用後,如發現為原程式碼產生的程式錯誤、 或有BUG ,或小升級,免費修護及升級。進行到第一階段的 第2 項及第3 項完成驗證時,就產生開發程式上的BUG (錯 誤及不良)及無法顯示電腦字典的基本的功能,告知原告說 明被告與合作廠商共同檢視己完成的第2 、3 項樣品機的缺 點,並由承辦廠商葉禮明經理提出需立即改正的BUG ,被告 立即轉告原告,但原告對於BUG 問題皆回說他在成都那邊安 裝並無問題、發音檔不見了也提出他無力解決的藉口,一些 基本功能不行則說要重新報價要加費用,經過18日至20日溝 通無效接著與我方失聯。因為原告在成都,被告只能靠QQ 及MSN或SKYPE 聯絡,如原告不回應則別無他法,況且原 告最後失聯前告知被告:小弟服務到此為止,且所有寫好的 的軟體及程式絕不會給我們。100 年10月21日之後再也無法 聯繫上原告,迫於無奈被告急覓新合作廠商,最後找到長城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城公司)重新簽約,而這些BUG 及問



題和功能則由長城公司全部順利解決並且如期完成整個開發 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簽訂系爭合約,被告業已支付價款125,000 元等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合約影本附卷為憑(本院卷第6 至7 頁)。原告依據契約請求被告支付尾款125,000 元,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兩造簽訂之合約性質為 承攬契約,依據系爭合約第5 條付款條件分為七階段,而被 告業已支付款項125,000 元,則依約應完成合約所載之第一 階段:【⒈英漢字典(繁、簡體)、⒉漢英字典(繁、簡體 )、⒊國語字典(繁、簡體)、⒋英英字典、⒌專業字典( 三個要分包—電腦新聞礦石)、⒍狄克遜片語437 句、800 句會話(14種國家語言)】;以及第二階段【⒈賴世雄及長 春藤教材、⒉日中—中日字典】。原告主張其已於100 年10 月15日前完成第二階段並寄安裝包給被告展示,被告則辯稱 收到安裝包後一部分有問題,沒有滾輪、沒有辦法查字、反 查解釋,沒有放大縮小,只有單字,沒有前後關係字,查字 時機器會強制關機,發音模糊等等瑕疵。本院審酌合約中並 未記載放大縮小功能,此部分原告並未設計尚屬可採。針對 其餘已明文約定之功能部分,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7日當庭 就原告提出之安裝包程式勘驗結果為:「隨機輸入Angela, 畫面顯示【no such words in local means】。隨機輸入a ,畫面顯示單字解釋,並按喇叭有出聲音。隨機輸入table ,畫面顯示單字解釋,並按喇叭,並沒有聲音。欲查詢國語 字典,但目前此版本無安裝相關中文輸入法。欲查詢其他功 能,但必須回到桌面重新進入。隨機輸入above all ,第一 次輸入a 即出現強制關閉對話窗。再次輸入後查詢結果是【 很抱歉,沒有您查詢的字詞】。進入專業字典(繁)功能鍵 ,欲查詢又出現強制關閉對話窗,回到功能列表,再進入專 業字典(繁)功能鍵,還是一樣的情形。進入漢英字典查詢 ,目前沒有相關中文輸入法。進入英英字典,欲查詢又出現 強制關閉對話窗,回到功能列表。再進入一次還是一樣的情 形。進入多國對話(繁)功能鍵,欲查詢又出現強制關閉對 話窗回到功能列表。再進入一次還是一樣的情形。」,有勘 驗筆錄附卷為憑(本院卷第90至91頁),顯示原告設計之翻 譯程式有明顯的瑕疵,且並沒有中文輸入法可供使用漢英功 能,也沒有中日字典程式。原告雖主張瑕疵是平版電腦或被 告提供字庫之問題,此為被告所否認,經原告當庭重新再輸 入「Angela」後,又可以查詢該單字解釋,但與被告當庭提 出之字庫內容不同,則原告稱翻譯瑕疵係因被告提供之字庫 材料所致,顯然與事實不符,而應為程式設計本身之BUG 問



題。
四、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 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 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 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 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2 條、第49 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據卷內 兩造往來電子郵件檔案及廠商提出之瑕疵項目傳真顯示(本 院卷第63至70頁、第80頁),被告確實曾多次向原告表明安 裝包內之程式無法使用,要求原告修改,但顯然原告提供之 最後版本仍然有如上述勘驗結果之瑕疵,缺少通常或約定使 用之品質。原告雖主張被告已將安裝包在廠商億聲電子公司 之發表會中展示,此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因為原告提出之 安裝包無法使用,而係以自行製作之POWERPOINT檔案代之等 語。原告既然已收取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之款項,則至少應 完成至第二階段之工作項目,然而原告就被告已提出資料庫 之部分非但未全部完成,且所完成之部分尚有無法使用(如 無法輸入或強制關機)之情形或瑕疵,嗣後迄今也並未有修 改之意思,故被告於100 年10月21日寄發電子郵件主張兩造 系爭合約暫緩(即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屬有據。其餘 第三階段至第七階段之工作項目原告並未完成,則原告要求 被告給付剩餘款項125,000 元,自屬無據。五、綜上所述,被告業已支付第一、第二階段之價款,然原告未 依系爭合約履行第一、第二階段,所提出之程式欠缺通常或 約定使用之品質且並未修改,其餘階段並未完成,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125,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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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思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