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431號
原 告 松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眉
被 告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
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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