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28號
原 告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逸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傑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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