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豐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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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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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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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菱機械有限公司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八十九年二月六日 │陸萬肆仟伍佰肆拾│AP四三二二一一│ │
│ │文發 │明分行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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