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057號
TYDV,90,除,1057,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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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豐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田玉芬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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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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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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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菱機械有限公司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八十九年二月六日   │陸萬肆仟伍佰肆拾│AP四三二二一一│  │
│ │文發       │明分行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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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菱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