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036號
TYDV,90,訴,2036,20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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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灯興
  訴訟代理人 范鳳蘭
  送達代收人 范鳳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之借據第十四條規定:「 借款人(或保證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應認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應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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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