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原 告 予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豔予
送達代收人 陳金漢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壹仟參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零
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壹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柒
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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