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八六九號
原 告 松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和
送達代收人 張自良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係依 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原被告雙方既於工程承攬契約書第三十四條中約定以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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