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816號
TPEV,101,北簡,14816,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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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816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26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開庭七日前提出曾給付羅桂烽酬金之時間金額明細,如曾與羅桂烽訂有契約亦請一併提出影本,並均以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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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