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664號
TYDV,90,訴,1664,200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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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達代收人 張安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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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