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2321號
TPEV,101,北簡,12321,201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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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天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承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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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