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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1720號
TPEV,101,北簡,11720,201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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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
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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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