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五號
原 告 俊宏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卿
送達代收人 萬曉芳
被 告 陳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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