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
原 告 聯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忠
被 告 大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兩造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書狀,就原 告提出之請款單中所列之項目說明哪些項目未完工?哪些項 目已完工但有瑕疵?(例如:第一項第1小項PVC管未完工、 第一項第2小項線槽已完工但有瑕疵,並以請款單之表格方 式呈現)
二、請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前提出書狀,就被告前 揭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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