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7號原 告 七彩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雨虹 被 告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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