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
原 告 陳文彬
陳輝成
陳蘇玉英
陳秀琴
陳輝全
朱樹(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坤(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進(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文(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彭秀春
邱獻毅
邱大明
邱大成
葉仁岳
葉仁寬
葉仁河
葉仁章
葉美琴
葉仁貴
葉秀桃
何良雄
陳名洲
柯成福
黃福記
黃坤裕
黃坤義
黃坤麟
林昭平
楊苗堂
翁月娥
陳輝章
陳翰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輝章
邱玉君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參 加 人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段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下 稱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發展需要,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 、圖等,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 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苗栗縣竹南鎮○○段○○○○段○○○○ ○號及頭份鎮○○段○○號等852筆土地,面積124.61公頃, 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 ,交由參加人於98年4月21日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 告,同日並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知各所有權人。原 告不服,於98年7月2日向參加人提起訴願,經參加人移送被 告,嗣經被告以:原告不服參加人98年4月21日府地權第098 0065018號函部分,以98年7月15日台內訴字第0980132783號 函復「查本件徵收補償訴願案,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 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意旨,應視為異議申請案,請貴府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就原告不服被告98年4月1 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案,依訴願管 轄規定,移請行政院審理,嗣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不服,對被告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 核准徵收處分(下稱原處分)、行政院訴願決定、參加人98 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駁回,原告就駁回請求撤銷行 政院訴願決定及被告原處分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 政法院以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 為審理。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為相關聯土地徵收之需地機關,如判決結 果為原告勝訴,將影響其施政作為,故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 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