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218號
TCEV,101,中補,2218,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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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羅鐘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元旅行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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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