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謝琮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彩琪發支付
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