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202號
TCEV,101,中補,2202,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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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謝琮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彩琪發支付
  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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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