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185號
TCEV,101,中補,2185,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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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張本源
法定代理人 鄭靜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黃綉花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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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