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白宗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文章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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