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097號
TCEV,101,中補,2097,20121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翔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柏
原告與被告趙仁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翔賀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