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81號
原 告 贏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柱禎
訴訟代理人 鄭凱銘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3,970元, 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6 日合法送達至原告陳報之住所,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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