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振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姿穎、林偉琦、林美雪、
林偉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