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2223號
TCEV,101,中簡,2223,201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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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振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姿穎林偉琦林美雪
林偉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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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