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2171號
TCEV,101,中簡,2171,2012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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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許碧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謹卉即蔡妙枝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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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