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燕
被 告 何鳴展即何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臺中市○○○街000 號4 樓之5 房屋之 所有權人,即大時代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 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101 年7 月迄101 年10月 止,尚有管理費新臺幣(下同)5,810 元未據繳納等情,已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中 市南區公所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建物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規約、管理費欠繳計算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 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 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81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