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2396號
TCEV,101,中小,2396,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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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3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呂啟銘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拾壹元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尚積欠如主文所 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請求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2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2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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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