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2191號
TCEV,101,中小,2191,201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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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塗婉淳
被   告 酉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1年2月22日起,依本院 101年度司執字第7799號移轉命令,在新臺幣玖萬叁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將(吳家澤)每月得支領薪津債權(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獎金等在內)三分之一範圍內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吳家澤為擔保債權,前於民國100年1月11 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93,024元,遲延利息以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予原告,惟屆期 分文未償,原告乃持該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 100年度 司票字第2275號)確定在案,原告即執上開本票裁定及確定 證明書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吳家澤對被告之每月得支領 之薪資債權之3分之1,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債權範圍內為執 行,經本院 101年度司執字第779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本院並於101年2月20日核發移轉命令,將訴外人吳家澤在 被告之薪資債權,每月在3分之1範圍內將該債權移轉於原告 ,該移轉命令已於101年2月22日送達被告,詎被告藉故不履 行執行命令,致原告未能實現債權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本院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為證;而被告 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 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 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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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酉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