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家簡字,101年度,28號
TCEV,101,中家簡,28,2012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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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家簡字第28號
原   告 鄧清浪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鄧清祥
被   告 施慧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一璘
被   告 張彩糸
被   告 鄧盈慧
被   告 鄧佩珊即鄧淯任
被   告 鄧盈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鄧盈珍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繼承人姓名「張采糸」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彩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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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